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选择意义非凡。你是否想知道如何选择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呢?这里有多种方式,像随机指定、竞争选任、轮候选任、联合选任等,每种方式都有独特之处,它们各自的优缺点是什么?又有哪些考量因素?快来深入探索破产案件选管理人的方式背后的奥秘吧。
比如说我有个朋友公司破产了,这得选个管理人来处理后续的事儿呢。我就想知道通常都有啥样的方式去选这个管理人呀?
破产案件选管理人常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:一是随机指定,法院通过随机的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确定管理人,这种方式较为公平客观;二是竞争选任,多个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参与竞争,向法院提交工作方案、报酬方案等,由法院综合评定选出最合适的管理人,这样能选出更专业且性价比高的管理人;三是轮候指定,按照管理人名册的顺序依次指定管理人。如果您想深入了解破产案件管理相关事务,欢迎免费注册试用我们的咨询服务,获取更多专业信息。

我听说在破产案件里,管理人可以竞争选任。那这个竞争选任到底是咋个流程啊?就好比一个比赛一样,总得有个规则流程吧,谁能给我说说呢?
竞争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流程如下:
有人说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随机指定,我不太明白。这种随机指定有啥好处和坏处呢?就像抽奖一样,抽中的就负责,这里面肯定有利有弊吧?
随机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具有以下优点:
轮候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这种方式,感觉很机械呢。那怎么能保证它是公正的呢?就好像按顺序排队,会不会有插队或者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啊?
轮候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保障公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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